附件五:
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军人子女(不含烈士子女)优录登记表
市(州) 县(市、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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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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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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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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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名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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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学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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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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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人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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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职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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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考生关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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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别(项目) |
在申请项目后打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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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
1 |
驻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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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在外省服役的湖北籍现役军人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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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|
3 |
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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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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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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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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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驻国家确定的三类(含三类)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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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(含二类)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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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在国家确定的四类(含四类)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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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在飞、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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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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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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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核,该生为军人子女,第 类第 项,第 类第 项属实。
经办人:
县(市、区)人武部盖章
年 月 日 |
经审核,该生为军人子女,第 类第 项,第 类第 项属实。
经办人:
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盖章
年 月 日 |
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,材料齐全,同意上报。
经办人:
县(市、区)招办盖章
年 月 日 |
该生材料齐全,同意上报。
经办人:
市(州)招办盖章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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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军人子女(不含烈士子女)考生使用此表,3月14日之前报送县(市、区)招办。
2.满足A类条件的考生可享受通知附件一中第6条第1项优录待遇;满足B类条件的考生必须先满足A类条件,可享受本通知附件一中第6条第1、2项优录待遇。
3.此表一式两份,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,一份留市(州)招办存档备查。
4.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相关证书、所属类别证明原件。
5.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,经办人必须签名,否则无效。
6.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省招委的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。